离婚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往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并非简单依据一方的主观意愿,而是需要结合证据与法定标准综合判断。本文以一份真实判决书为基础,解析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裁判逻辑,并为身处类似纠纷的当事人提供诉讼中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一、案件基本情况回顾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5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四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原告曾于1998年开始养牛,后因家庭琐事及养牛问题产生矛盾。被告曾于2001年起诉离婚未果,原告也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明显好转。2016年,原告再次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
被告杨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好,且自己患有多种疾病,需要原告照顾,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结婚五十余年的老夫妻,经历多次诉讼和长期矛盾后,是否达到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法定离婚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结婚50多年,已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婚后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并且儿孙满堂。原、被告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原、被告均已年迈,被告杨某某患有××,更需要原告张某某的照顾与关怀,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忍让、相互扶持、相互包容、相互关心,顾及子女和家庭的和睦,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最终判决: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三、法院认定感情未破裂的裁判逻辑
法院并未机械地因为一方多次起诉就认定感情破裂,而是重点考量了以下因素:
- 感情基础深厚:双方自由恋爱并结婚五十多年,共同养育四个子女,建立起了稳固的夫妻感情。
- 矛盾性质属于家庭琐事:因养牛、生活劳累等琐事争吵,并非原则性冲突。
- 双方身体状况:被告年老且患有疾病,需要照顾,离婚可能造成实质伤害。
- 修复可能性:法院认为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
这表明,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不仅要看“当下矛盾”,还要看“历史基础”“矛盾原因”“修复可能”等综合情况。
四、离婚诉讼中如何证明“感情破裂”?(方法与步骤)
如果你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准备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梳理并固定感情基础证据
- 收集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证明婚姻关系与家庭现状。
- 回忆并记录双方从相识、恋爱到结婚的过程,说明感情基础如何。
第二步:收集矛盾与冲突证据
- 家庭暴力: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医院诊断书、告诫书等。
- 出轨或与他人同居:聊天记录、照片、录音录像、保证书等。
- 赌博、吸毒等恶习: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 长期分居:租房合同、村委会/居委会居住证明、水电费缴费记录等。
第三步:关注“多次起诉”的累积效果
- 如果曾提起过离婚诉讼,记得保存历次判决书或调解书。本案中原告就提交了(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关系仍未缓和。
- 多次起诉本身就是感情破裂的重要佐证,但并非唯一标准。
第四步:针对对方的“和好可能”进行反驳
- 如果对方称感情尚好,你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例如:长期不沟通、分居、互相辱骂或冷暴力、对方拒绝履行夫妻义务等。
- 如果对方患病或年迈,法院可能倾向于维持婚姻,此时你需要证明自己已尽力照顾,或离婚后仍会妥善安置对方,从而消除法院顾虑。
第五步:合理表达诉讼请求
- 不要情绪化控诉,而是围绕“感情破裂”这一法定标准,陈述事实,提交证据。
-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应一并提出,并准备相应证据。
五、延展与提醒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案判决于2016年,当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仍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并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因此,若首次起诉离婚未被准许,你也不必灰心,可在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届时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将显著提高。
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涉及情感,更关乎财产、子女、养老等重大利益。每个案件都有独特情节,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诉讼策略。
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811民初2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