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往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许多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不知如何推进。本文通过解读一则真实判例,梳理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关键因素,为正在经历离婚诉讼的读者提供参考。
一、法律标准:感情破裂的四类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除此之外,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二、判决书解读:再次起诉成为破裂的“强信号”
本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于2016年再次起诉。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
“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范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原告范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段论述揭示了法院的认定逻辑: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身即表明夫妻关系已经难以修复。此外,被告虽辩称感情很好,但承认有喝酒等坏毛病,且原告第一次起诉后被告才“不喝酒”,说明矛盾长期存在。
注意,判决书中的“杨某甲”为被告化名,“范某”为原告化名,实际姓名已做模糊处理。法院同时判决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实务步骤:如何运用“二次起诉”策略
第一步:固定首次起诉证据。 保存好第一次起诉的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原件,这是第二次起诉时证明“曾经起诉离婚”的关键证据。
第二步:收集首次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的材料。 如分居记录、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本案中,原告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未与被告和好,再次起诉,法院据此认定破裂。
第三步:撰写起诉状时重点强调“感情破裂状态持续”。 不要简单重复第一次起诉的理由,而应补充第一次判决后双方的关系动态,例如未共同生活、无沟通、矛盾加剧等。
第四步:关注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举证。 本案原告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共同财产,其分割请求未获支持。因此,若主张财产,需提前准备权属证明、银行流水等。
四、延展:民法典时代的新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继承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意味着,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只要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但无论法律如何变化,准备充分证据始终是诉讼的核心。
如果你正面临离婚纠纷,建议及时整理证据、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以便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最佳方案。
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832民初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