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是否必然构成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又该归属于谁?本文以(2016)鲁0827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度解析法院在涉服刑人员离婚案件中的裁判逻辑,帮助当事人快速把握诉讼要点。
一、感情破裂的认定:故意犯罪并判重刑足以动摇婚姻根基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院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实质要件。其中,配偶一方实施强奸、拐卖儿童等严重犯罪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更从根本上摧毁了婚姻的信任基础。
具体方法与步骤:
- 提交生效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
- 说明犯罪行为与婚姻生活之间的关联,如犯罪对象、犯罪时间、对家庭的影响。
- 强调该行为造成的伤害已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该案判决书查明:“2015年11月19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卖自己的儿子,强奸她人,被判重刑,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由此可见,即使被告辩称“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法院仍认定感情已经破裂,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服刑方的客观限制决定其难以直接抚养
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权,核心标准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当一方在监狱服刑且刑期较长,便丧失了直接抚养子女的现实条件。
具体方法与步骤:
- 判断服刑一方的刑期长短及剩余刑期,确认其是否能实际履行抚养义务。
- 考察另一方是否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及抚养意愿。
- 提交工作证明、收入流水、社区或单位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己方有能力抚养子女。
本案中,原告请求抚养儿子,被告则以“原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很难给儿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由反对。但法院认为:“被告在监狱服刑,且刑期长,无法抚养婚生儿子张某某,张某某应由原告抚养。”这一认定表明,服刑本身是直接影响抚养权归属的重大不利因素,即便另一方收入暂时不稳定,法院仍会优先考虑孩子能否获得持续、稳定的日常照料。
三、维权路径与行动建议
涉服刑人员离婚案件,当事人应从以下三步着手:
- 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务必取得刑事判决书、入监通知书等文件,并妥善保管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
- 第二步:明确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清晰列明“请求判决离婚”“请求判令子女由自己抚养”等具体事项,避免模糊表达。
- 第三步:善用代理制度。服刑方若无法亲自出庭,可依法委托律师或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可申请法院到监狱开庭或远程视频开庭,保障自身诉讼权利。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此类案件还涉及刑期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抚养费负担及离婚后探望权安排的影响。每个案件细节不同,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诉讼策略,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与子女的合法权益。
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827民初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