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核心争议焦点,莫过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文以一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剖析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并提供当事人应诉的具体方法与步骤,帮助读者在离婚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原告李某某以“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感情不和外出打工”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离婚,并主张孩子抚养权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则辩称“双方婚后并无较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及原告与被告父母矛盾,原告于2014年9月外出打工至今,婚生子随被告母亲生活。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分居外出”等情形,是否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法院裁判理由深度解析
1.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法院并非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作出判断,而是综合考量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
2. 判决书原文引用与解读
法院在本案中的说理部分如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结婚已近六年并育有一子,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存有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除陈述外,并未向本庭递交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这段话传递了三个关键信息:
- “结婚已近六年并育有一子”:法院认为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孩子是维系婚姻的重要纽带。
- “因家庭琐事存有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普通家庭矛盾不等于感情破裂,法院对“破裂”的认定标准较高。
- “原告除陈述外,并未递交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这是本案原告败诉的关键——举证不足。
3. 法院对“感情破裂”证据的严格要求
再结合判决书原文:
“同时,由于双方婚生子张某乙尚年幼,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法院在衡量是否判决离婚时,会重点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只要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如家暴报警记录、出轨证据、连续分居满两年、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等),法院极可能希望通过判决不准离婚来为双方创造和好机会。
三、原告举证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结合本案教训,若当事人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围绕以下要点系统收集和提交证据:
第一步:梳理婚姻基础证据
-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
- 双方恋爱期间通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婚前了解程度;
- 若属于闪婚、包办婚姻、骗婚等情形,应提供相应线索或证据。
第二步:收集“感情不和”的过程性证据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明:租房合同、居住证、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水电缴费记录、同事证言等;
- 长期争吵或冷暴力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录像(需合法取得)、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
- 与矛盾直接相关的记录:若因与对方家庭成员矛盾导致冲突,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第三步:取得“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证据
法律明确列举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包括:
-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结婚证、同居地监控、共同出行记录、承认过错的相关录音等;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报警回执、伤情鉴定、医院病历、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亲友证言等。
第四步:提交“无和好可能”的补充材料
- 双方曾经尝试协议离婚的聊天记录或协议书草案;
- 一方拒绝沟通、回避解决问题的证据;
- 婚内多次起诉离婚的裁判文书(证明反复提起离婚,关系无法修复)。
四、本案对当事人的实务启示
对原告而言:
- 诉讼不是“诉苦”场所,法院只认证据。仅凭“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这类主观表述,几乎不可能让法院认定感情破裂。
- 若第一次起诉被判不准离婚,不要灰心。判决生效后满六个月再次起诉,并在此期间持续收集分居、矛盾升级等新证据,第二次获判离婚的概率通常会显著提高。
对被告而言:
- 若希望维持婚姻,应积极表达和好意愿,并拿出实际行动(如回家居住、参与调解、参加婚姻咨询),向法庭展示夫妻关系有望修复。
- 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但迟迟不改善关系,未来原告再次起诉时,法院可能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而判离。
对双方而言:
- 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时,应本着有利子女成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法院在本案中特别强调“为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可见子女利益在离婚诉讼中的权重极高。
五、结语与延伸建议
离婚纠纷不仅是身份关系的解除,更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复杂法律问题。本案原告因举证不足未能获得离婚判决,提示每一位准备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感情破裂”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个需要完整证据链支撑的法律事实。
若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证据清单和诉讼策略。必要时可通过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第一次起诉未判离的情况,应利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时间,有意识地固定新证据,为下一次诉讼做好准备。
婚姻是人生的重要课题,法律为感情破裂的当事人提供了解除婚姻的救济途径,但同时也设置了一道严谨的“证据门槛”。理性面对、充分准备,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路径。
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828民初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