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核心标准。本文通过一份被告因犯罪服刑、原告起诉离婚的典型案例,为您解析法院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并提供具体应对方法,帮助您在类似纠纷中把握关键。
一、案件事实与诉讼经过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涂某于1996年相识,后登记结婚,育有一子。2003年双方曾调解离婚,后又复婚。2006年被告涂某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劳教两年,2009年又因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1月8日,原告刘某甲以被告多次故意犯罪、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涂某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并称希望出狱后弥补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涂某离婚。
二、争议焦点:一方犯罪服刑,是否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长期服刑,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以此主张感情破裂,为何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一方坐牢”就等于“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就应当判离。但法律并非如此简单。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只看是否存在过错或服刑事实。
三、法院认定逻辑与判决要旨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
“本院认为,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经过长时间的了解相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涂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劳教两年及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的犯罪行为虽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被告涂某服刑已近七年,在被告劳教及服刑期间,但原告未对被告提出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是有夫妻感情的。”
这段话揭示了三个关键判断步骤:
- 看感情基础:双方认识多年后结婚,育有子女,感情基础较好。
- 看维护意愿:被告服刑近七年,原告此前一直未提离婚,表明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维系可能。
- 看对方态度与和好可能:被告明确表示感激原告付出,愿意弥补,态度诚恳,法院认为“应给被告和好的机会”。
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涂某离婚。”
四、具体方法与应对步骤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离婚纠纷(一方因犯罪服刑,另一方想起诉离婚),可以参照以下步骤理性应对:
第一步:全面梳理感情破裂的证据
不要以为对方服刑就是铁证。您需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资料,例如:
- 双方长期分居、互不联系的书信、聊天记录;
- 对方犯罪行为对家庭造成严重伤害的证据(如媒体报道、判决书);
- 对方在服刑期间有家暴、威胁、虐待等行为的记录;
- 您本人因对方犯罪遭受精神痛苦而就医的记录等。
第二步:重点关注“是否持续提出离婚”
本案中,法院特别提到“原告在被告劳教及服刑期间,未对被告提出离婚”,这成为认定感情尚有纽带的重要依据。如果您在对方服刑期间一直隐忍、探视、通信,甚至表示等待,那么后续起诉离婚时,法院很可能认为感情未完全破裂。因此,您应有意识地用书面方式(如书信、邮件)向对方表明自己的真实感受,并留存沟通记录。
第三步:针对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答辩做好应对
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重点审查和好可能性。您可以聚焦于:
- 对方犯罪性质恶劣、刑期较长,双方已无共同生活基础;
- 对方对家庭未尽到扶养义务,您独自承担家庭压力;
- 您已无法从感情上接纳对方,继续维持婚姻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第四步:必要时申请专业评估或调解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先进行调解。您可以请求法院委托专业心理咨询或家事调查,客观记录双方感情现状,以此作为“破裂”的佐证。
五、延展与提示
需要特别提醒: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需等待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同时,若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本案判决发生在2016年,适用当时的《婚姻法》,但“感情破裂”的认定原则与现行《民法典》一脉相承。法律既保护婚姻稳定,也尊重个人感情自由。身处类似困境时,建议您携带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制定最适合您的诉讼策略。
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811民初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