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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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标准与举证要点

在离婚纠纷中,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核心在于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文结合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深度解析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裁判逻辑与具体方法,帮助当事人理解如何有效举证、如何判断离婚条件是否成就。

一、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本案原告王某某以被告李某某经常喝酒、追野兔子、不履行家庭义务并殴打自己为由,诉请离婚;被告则辩称无不良嗜好、未动手打人,双方并无大矛盾,坚决不同意离婚。由此,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在判决书中指出:

“原、被告于2011年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小某,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以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特别是因为被告喝酒、追兔子等,双方曾多次发生争执……”

同时,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也予以记录:

“被告承认其业余时间有追兔子的爱好,但主张其并无其他不良嗜好,也未动手打过原告,原告去年6月虽离家回娘家居住,但今年春节期间,被告也曾带孩子到原告娘家与原告共同生活过,被告认为与原告无大的矛盾冲突,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在本院认为部分,法院明确表达了裁判立场:

“原、被告虽系经他人介绍而建立的恋爱关系,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生育一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和个人爱好、生活习惯等有分歧,属于家庭生活中正常现象……现原告以与被告有矛盾并已分居生活为由请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被告之间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三、法院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四个具体步骤

结合上述判决,可以提炼出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方法和步骤,供当事人参考:

第一步:审查婚姻基础

法院会考察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婚前了解程度如何。本案中,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虽非自由恋爱,但婚姻基础并非明显薄弱。

第二步:审查婚后感情

法院重点看婚后感情是否稳定、是否生育子女、有无共同生活的事实。判决书载明“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已生育一子”,说明双方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和家庭纽带。

第三步:审查离婚原因及冲突性质

法院会分析离婚是由何种矛盾引起。本案中,双方争执源于“家务琐事”“喝酒、追兔子”等个人爱好和生活习惯差异。法院认为这属于“家庭生活中正常现象”,并非“根本性的矛盾冲突”,不足以认定感情彻底破裂。

第四步:审查有无和好可能

法院会结合分居时间、被告态度、是否有共同生活行为等综合判断。本案被告明确“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在春节期间带孩子到原告娘家共同生活,说明双方仍有和好可能;而原告虽分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无法挽回。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在离婚纠纷中,主张离婚的一方若想获得法院支持,切忌仅凭口头陈述,而应围绕“感情破裂”收集证据,例如: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医院伤情照片、对方书写的保证书、长期分居的证明、因感情不和多次调解的记录等。若第一次起诉未获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准予离婚(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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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812民初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