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莫过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许多当事人因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不知如何再次主张权利。本文通过一份真实判决书,为您拆解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关键标准与操作方法,帮助您在离婚诉讼中少走弯路。
一、感情破裂不是“说破就破”,要有证据支撑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法院往往综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起因、分居状态以及是否经过调解等要素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仅凭“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等主观陈述,很难一次获得支持。
判决书原文引用:
“原告尹某诉称,原、被告的婚姻系家庭包办,婚前接触少,没有经过充分了解。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
而被告李某甲则辩称:
“原告诉称婚姻是包办的不属实。原告经常打牌,不听劝说,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双方还有感情,还能和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可见,双方对感情状态各执一词,法院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判断。
二、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三步审查法”
结合本案判决,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纠纷时,通常围绕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步:审查婚姻基础与婚后共同生活情况
婚姻基础是否牢固,直接影响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中,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农历12月21日登记结婚后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双方生育女孩后,被告经常在外打工,对家庭和原告照顾较少,为此双方发生矛盾。”
这说明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基础一般,婚后因被告长期外出务工,缺乏沟通与照顾,矛盾逐渐累积。操作方法: 当事人应尽量提供反映婚后相处状态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村(居)委调解记录等,证明感情变化的时间线与原因。
第二步:审查是否具备“分居”事实
分居是感情破裂的重要客观表现。判决书明确记载:
“2014年秋原告离开被告处,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13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
这里的“分居满一定期间”且“判决后仍不和好”成为关键。操作方法: 从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起,保留居住地变更证明、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社区登记信息等,用于证明持续分居状态。
第三步:审查第一次判决后的行为与态度
本案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特别强调:
“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同意由被告抚养女儿,并依法支付抚养费,另原告表示全部放弃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分割。”
原告主动放弃财产权益,体现了解除婚姻关系的坚决态度。法院据此认定:
“自2014年秋双方即开始分居生活,且经本院判决一次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操作方法: 第一次起诉后,避免与对方恢复同居或频繁亲密互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感情未破裂。再次起诉时,应重点陈述判决后仍分居、无和好可能的事实。
三、本案其他争议点:抚养费能否一次性支付?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费支付方式常引发争议。本案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但法院并未支持:
“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农村居民现行抚养费标准,本院确定由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4961元。”
专业提示: 法院通常按“定期给付”为原则,仅在一方有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等风险时,才可能支持一次性给付。主张一次性给付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
四、从本案引申:离婚诉讼的实操建议
- 首次起诉被驳回后,不要灰心:持续分居满一年,或者对方有家暴、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再次起诉获准概率将显著提高。
- 证据要形成链条:分居证明、争吵记录、报警回执、亲朋证言等,越完整越有利。
- 明确诉讼请求:如已决定离婚,可像本案原告一样,在财产分割上适当让步,以换取法院对“感情破裂”的确认和抚养权的有利安排。
感情破裂的认定,既保护婚姻的稳定,也尊重个体的自由。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携带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诉讼策略。
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829民初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