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提示
离婚纠纷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根本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分居满两年”即自动视为感情破裂,实则不然。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书,深度解析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完成“感情破裂”的举证责任,并提供具体操作方法与步骤,帮助您避开常见误区。
二、案件事实与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王某甲(化名王某某)起诉被告周某甲(化名周某某)要求离婚,理由是“性格不合、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并称“已经分居两年”。然而,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认定如下核心事实: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周某甲于1997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周某甲之间生育有子女。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王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
裁判理由原文: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周某甲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当视为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如果双方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有望。原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层解析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分居两年”但未举证,法院应否采信? 三层递进分析如下:
第一层: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是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键点:分居满二年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引起,且须提供充分证据。原告仅口头陈述,无任何证据支撑,法院无法认定。
第二层:举证责任在原告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求离婚,就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仅为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结婚登记身份证复印件,这些只能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却无法证明感情破裂。法院明确强调“原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由此直接导致败诉。
第三层:法院对“感情基础”的考量
法院认为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视为有感情基础。这意味着法院并不轻易认定感情破裂,尤其当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证据不足时,法院更倾向于维护家庭稳定。
四、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有效完成“感情破裂”举证?
若您正处于类似离婚纠纷中,请按照以下步骤收集和提交证据:
- 分居证据:如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水电费账单、快递地址记录等,证明双方长期不在同一住所居住。
- 感情不和的证据: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邮件、录音录像等,内容能体现双方因感情矛盾而争吵或冷战。
- 多次起诉记录:若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保留上一次判决书或调解书,证明经法院调解后仍无和好可能。
- 家暴、恶习等证据: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 证人证言:双方亲友、邻居等出庭作证,证明感情不和及分居事实。
注意:所有证据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自行制作的录音需确保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于2016年,适用的是当时的《婚姻法》,现行《民法典》实施后,裁判思路一脉相承。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请务必保存好分居起始时间及连续性的证据。
同时,建议在首次起诉前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依法有据地收集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而白白耗费时间和诉讼费用。若您已收到“不准离婚”判决,也不必灰心,可在判决生效后积极创造“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六个月后再行起诉。
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832民初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