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核心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是一个证据与裁判规则交织的实务问题。本文以一则真实判决书为样本,深度解析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关键要素与操作要点,帮助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预期、高效组织证据。
一、案件背景:曲折的离婚诉讼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多次起诉终获判离”案件。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但因婚后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原告曾于2015年5月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原告于2016年1月再次起诉。
判决书载明:
原、被告于2005年2月在火车上认识,2011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告即到上海艺术学院学习,期间被告在节假日、双休日时有到原告家中居住生活。双方婚后无子女。
二、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三重信号
1. 共同生活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
法院在查明事实时特别指出:
婚后原告即到上海艺术学院学习,期间,双方在节假日、双休日时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这一表述说明,夫妻双方虽然在法律上建立了婚姻关系,但实际生活交集有限,婚姻的“感情基础”和“共同生活”要素均较弱,为后续认定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2.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关系仍未改善
判决书明确记载:
2015年5月7日原告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为由曾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仍未改善。
这一细节至关重要。法院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时,往往希望给双方一个修复感情的机会。若此后双方仍无沟通、无往来、无和好意愿,则“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会被进一步固化。
3. 被告明确表达自愿离婚态度
本案被告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但通过委托代理人提交了关键证据——一份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书写并签名的内容为:“本人(王某某)自愿离婚,因有特急事务在身,不能亲自到庭,特委托毛宏伟律师到庭开庭,并全权代理本人一切事务,特此委托。委托人:王某某,2016年2月19日”的委托书一份,表明了离婚的态度。
被告明确的离婚意愿,成为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又一直接信号。
三、实务方法与步骤:如何向法院呈现“感情已破裂”
第一步:收集“共同生活时间短”的证据
准备结婚登记证明、一方在外地学习或工作的记录、房产居住情况证明、亲友邻居证言等,用以证明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频次及状态。若存在长期分居,还可提供居住证、租房合同、物业缴费记录等。
第二步:固定“判决不准离婚后无改善”的证据
保存第一次起诉的判决书,并注意收集判决生效后双方之间的通讯记录、见面记录、转账记录等。若判决后双方依然零沟通、零往来,可向法庭陈述该事实,并辅以通话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佐证。
第三步:锁定对方态度
若对方同意离婚,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固定意愿,比如签署离婚协议、出具自愿离婚委托书,或在庭审中明确陈述。若对方不配合,则可尝试通过律师函、调解程序等留下记录。本案中被告的委托书即是最有力的“态度证据”。
第四步:援引法律依据,完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综合上述三点,最终作出如下认定:
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在诉讼中,原告应围绕“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组织证据,并在起诉状中清晰陈述感情发展脉络、矛盾激化过程以及无和好可能的事实。
四、延展与建议
法院判断“感情破裂”并非只看单次起诉,而是综合考量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沿革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精神,并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本案作为典型判例,对理解“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仍具参考价值。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婚姻困局,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理性规划诉讼策略,收集有效证据,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812民初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