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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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离婚纠纷中感情破裂的认定与举证要点解析1

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文结合一则典型再婚夫妻离婚案件,深度解析法院如何审查感情破裂的主张,以及当事人应如何有效举证,帮助你理解裁判逻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回顾

本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系再婚,于2015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主张双方认识时间短、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并自2015年10月分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婚前了解充分、婚后感情深厚,并称自己将打工收入全部交给原告,对其照顾有加。

该案经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不准离婚,案号为(2016)鲁0830民初312号。


二、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原告主张感情破裂,被告予以否认,法院如何认定?这直接关系到是否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感情属于主观心理状态,法院只能通过客观证据和双方陈述来综合判断。因此,举证责任和证据充分性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


三、法院认定依据:未提供证据,主张不予认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认定理由,并引用了当事人陈述: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4月24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结婚登记。我们双方均系再婚。由于我们认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好,婚后由于我们二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闹,我们自2015年10月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

但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们婚前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我们已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结婚后我把我打工的钱全部交给原告,婚前也给了原告一定的彩礼款……为了珍惜我们的夫妻感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对此,法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4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4月24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已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和生活方式不同发生过矛盾,但未发生过根本影响双方感情的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

法院进一步指出:

“原告主张婚后由于双方二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闹,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0月分居至今。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自己的该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最终判决:

“只要原、被告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及不足,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实务启示:如何有效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从本案可以看出,仅凭口头陈述“感情不和”远远不够。若想获得法院支持,当事人需要系统性地收集和提交证据。以下是具体方法和步骤:

1. 收集分居证据

  • 居住证明:如居委会/物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等,证明双方长期分居。
  • 时间节点:分居需连续、稳定,通常要求满两年(若以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为法定离婚理由),本案中原告主张分居仅数月,且无证据,法院未采纳。

2. 证明感情不和的沟通记录

  • 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内容能体现双方长期争吵、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 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必要时进行公证。

3. 证明一方存在过错或恶习

  • 如赌博、酗酒、家暴等,收集报警回执、伤情鉴定、处罚决定书、相关照片视频。
  • 本案中被告称原告“有喝酒习惯”,但未达到法定过错程度,法院未认定为破裂原因。

4. 证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其他证据

  • 双方长期无性生活、经济各自独立、共同事务完全中断等。
  • 证人证言(如亲属、朋友、邻居),但需出庭作证,否则证明力较弱。

5. 注意举证期限

  • 法院会指定举证期限,务必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逾期可能不被采纳。本案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即败诉原因。

五、专业建议与后续行动

本案反映了一个常见误区: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分居”就能离婚,其实分居只是证明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且需要充分证据支撑。对于再婚家庭,法院更注重维护婚姻稳定,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则第一次起诉离婚往往不予支持。

若你正面临类似困扰,建议:

  • 不要盲目起诉,先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感情破裂。
  • 若第一次未判离,可在判决生效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届时法院大概率会判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 重视调解程序,必要时通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减少诉讼成本。

婚姻不易,如确无法挽回,请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如有疑问,可进一步联系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指导。


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830民初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