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一方是否坚决想离”。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自己感到痛苦、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然而,司法实践更看重客观证据和行为事实。本文结合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梳理法院判断感情破裂的裁判逻辑,并给出可操作的举证方法和步骤,帮助你更理性地面对离婚诉讼。
一、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原告张某某以“性格不和、经常吵闹、被告无故猜疑”等为由起诉离婚,称双方感情已破裂;被告侯某某则明确表示对原告仍有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双方已经历了“一方起诉—撤诉—另一方再起诉”的拉锯,但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由此,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可归纳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达到了“确已破裂”的法定程度?
二、法院认定感情状态的裁判逻辑
法院没有仅凭原告单方陈述认定感情破裂,而是综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作出判断。判决书原文写道: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两个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为了家庭在外地经营生意,被告带孩子到原告经营处所共同生活,双方亦安排子女上学,可见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家庭亦和睦稳定。被告曾起诉离婚,后经家庭劝说,为了家庭和孩子又撤回起诉,说明被告对原告仍有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要双方互相关爱和体贴,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能够共同生活。
这段裁判理由表明:法院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不是看“谁说了什么”,而是看“一起生活过什么、为家庭做过什么、是否仍有感情基础”。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共同抚养子女,且被告曾起诉后又撤诉,反而被认定为“对原告仍有感情”。
三、证明感情破裂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若你正在面临同类离婚纠纷,可参考以下五个步骤准备证据:
第一步:对照法定情形找“破裂点”
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均列举了感情破裂的主要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本案原告仅陈述“性格不和”“无故猜疑”,不属于法定列举情形,法院自然难以支持。
第二步:围绕“四要素”组织证据
参照法院在本案中的审查方式,可从四个维度准备:
- 婚姻基础:介绍认识、婚前了解程度、结婚意愿是否真实;
- 婚后感情:是否有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抚养子女的事实;
- 离婚原因:是暂时误会还是无法调和的本质矛盾;
- 和好可能:是否长期分居、沟通是否中断、是否已无共同生活意愿。
第三步:用客观证据替代口头抱怨
原告张某某在诉讼中仅提交了结婚登记证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感情破裂,这是其败诉的重要原因。建议尽量收集以下客观证据:
- 分居证明:租房合同、物业居住登记、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
- 沟通记录:微信、短信中显示感情恶化的内容;
- 矛盾升级证据: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医院病历;
- 对方过错证据:与第三者交往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等;
- 证人证言:亲友、邻居、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陈述。
第四步:慎重评估“对方态度”的影响
本案中,被告曾起诉离婚又撤诉,法院认为这“说明被告对原告仍有夫妻感情”。如果对方在诉讼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交共同生活、赡养抚养、和解努力等证据,法院通常会给双方和好机会。因此,原告不能只看自己的委屈,还要预判对方的证据和态度。
第五步:做好“再次起诉”的后续规划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后,并不意味着诉讼不能再次提起。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起诉;同时,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判决后若仍想离婚,务必留存分居证据。
四、延展与进一步行动
“不准离婚”不是终点,而是法律为婚姻设置的冷静期和缓冲期。判决后,双方仍有时间重新思考关系走向。如果感情确实无法维系,下一次起诉时需要拿出更充分、更新的证据,而不是重复旧话。
建议正在经历离婚纠纷的你,不要急于起诉,先对照上述步骤整理材料,必要时携带现有证据咨询家事律师,由专业视角评估证据链是否完整。法律保护婚姻稳定,也保障离婚自由;能否获得支持,最终取决于证据能否让法官确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嘉民初字第2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