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最核心的问题往往不是“要不要离”,而是法院凭什么判决“准予离婚”。本文以(2015)泗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解读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裁判规则,帮助当事人理解举证方向与诉讼策略。
一、争议焦点:二次起诉离婚能否认定感情破裂?
原告苏某与被告颜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被告于2014年阴历正月初四离家出走,原告曾于2014年6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经历一次“判不离”之后,再次起诉是否必然构成“感情确已破裂”?
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原告再次提起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说明,法院并非仅凭“再次起诉”就认定破裂,而是综合考察了第一次判决后的关系状态和持续分居的事实。
二、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关键依据
结合判决书内容,法院作出上述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事实:
1. 被告长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判决书载明:“2014年阴历正月初四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这一事实直接导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2.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 原告在诉状中陈述:“2014年6月我曾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仍未和好。”该陈述被法院采纳,成为认定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
3. 婚姻关系存续基础动摇。 判决书开宗明义:“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当感情基础丧失且无修复可能时,法律应当支持离婚自由。
三、实务操作:四步做好感情破裂举证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离婚纠纷中证明“感情破裂”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第一步:固定分居或离家出走的证据。 遇到配偶离家出走的情形,应及时保留报警记录、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被法院记录在案,成为判决依据。
第二步:保存第一次起诉的判决书和生效证明。 如果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务必保管好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再次起诉时,这份材料可以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这一关键事实。
第三步:根据被告情况选择程序。 若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本案即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缺席判决。
第四步:关注子女抚养费的核算。 涉及子女抚养时,可参照本案判决的算法:“抚养费每年参照2014年农村居民纯收入11882元的25%计算,即2970.5元。”抚养费比例通常按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确定,无固定收入时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时要依据最新的统计数据,不要机械套用本案数字。
四、延展:感情破裂认定的最新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延续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标准,并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这意味着,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果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离婚成功率将大大提高。
如果您也面临类似婚姻困境,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前梳理分居证据、诉讼文书和财产子女材料,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泗民初字第1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