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核心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正是一起典型的“彩礼返还+离婚诉求”案件,通过梳理判决书中的认定逻辑,我们可以清晰掌握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感情破裂的尺度,以及彩礼返还请求为何在未判决离婚时无法获得支持。
一、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谢某诉称:“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没有任何共同语言,未建立起最基本的夫妻感情,现已分居一年有余。”并曾于2014年12月23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过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诉请离婚并返还彩礼4万元。
被告马某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4年12月份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2月23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0月27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但法院最终认为,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判决不准离婚。
二、法院裁判理由:感情破裂的认定并非“凭感觉”
判决书原文指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仅两年有余的时间,正是培养夫妻感情的关键时期,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勤于沟通,相互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这段论述透露出三个关键判断维度:
- 婚姻存续时长:结婚仅两年有余,尚处磨合期,法院倾向于给双方修复感情的机会。
- 矛盾性质:争吵局限于“家庭琐事”,未涉及家暴、虐待、恶习等法定严重事由。
- 和好可能性:只要“勤于沟通、相互理解”,仍有和好可能,说明感情尚未“死亡”。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
在离婚纠纷中,若想获得法院支持起诉离婚,建议按以下步骤准备:
第一步:对照法定情形,检索是否存在“硬性”破裂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谢某仅提到“分居一年有余”,未达到“分居满二年”的法定标准,也未能证明存在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步:收集并固定证据,证明感情不和且持续恶化
常见证据包括:
- 分居的租房合同、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 多次发生争吵的录音、聊天记录;
- 曾起诉离婚的判决书(如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15)微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 证明对方过错或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材料。
本案原告提交了村委会证明,仅用于证明因彩礼致贫,并未提交“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这是其诉请未获支持的关键。
第三步:评估分居时长与起诉间隔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仅间隔约10个月再次起诉。法院认为,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原告并未表现出“坚决不复合”的客观事实,如持续分居满两年等。因此,起诉间隔较短、分居时间不足,难以让法官形成感情确已破裂的心证。
第四步:分析彩礼返还与离婚的关系
本案中,原告谢某要求返还彩礼4万元,并称“给原告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对彩礼返还问题未作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须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为前提,且后两项需以离婚为条件。既然离婚未获准,彩礼返还便失去法律基础。
四、延展与建议: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该怎么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代表“永远不能离”。本案判决书明确说“仍有和好的可能”,但若一方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可以在以下方面发力:
- 持续分居并留存证据,待分居满两年后再次起诉,届时法院大概率认定感情破裂。
- 避免“突击式”起诉,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应至少等待6个月再起诉,且期间要有新的矛盾激化或和解失败的证据。
- 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针对彩礼返还、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等问题制定综合诉讼策略。
注意:彩礼返还并非当然支持,需要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认定。若你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向专业律师寻求一对一分析。
作者: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微民初字第17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