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发布时间: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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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香城镇马山头村村民委员会、黄正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鲁0883民初5230号原告: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香城镇马山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邹城市香城镇马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883ME04659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5230号

原告: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香城镇马山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邹城市香城镇马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883ME0465968A。

法定代表人:马井超,职务: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燕,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留文,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住邹城市,系马山头村村委会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黄正胜,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武翠平(实习),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香城镇马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黄正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香城镇马山头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香城镇马山头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香城镇马山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时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