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萍;任某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鲁08民终7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萍,女,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东,男,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08民终7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萍,女,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东,男,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萍、任某东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5)鲁0883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萍上诉请求:1.赔偿房屋维修费和鉴定费余额5377元;2.导致房屋漏水的落水管及保温层恢复到社区改造原状。事实和理由:由于403住户任某东私自接入生活用水与落水管中阻止和拒绝了社区改造过程中全部更换落水管和做保温层的要求,导致了1楼住户103房屋内渗水房间发霉,装修损坏的损失5017元及鉴定费用3000元共计8017元,除去一审被告赔偿的2640元还有余额5377元未得到赔偿。一审法院要求追加203及303的业主以及物业作为共同被告人,这个理由不合理我没有答应,因为住户203及303是正常情况下把空调用水接入落水管中,这在各个小区都是这样操作的,并没有任何的失误,也没有给我造成损失。漏水主要是由4楼私自接入生活用水没有处理好,导致我的空调管道处没有做密封及我室内的暖气管道,鉴定机构只是说有可能性并没有确定,如果没有4楼的漏水,空调管道口处往里渗水的情况都可以排除在外,这个有我的视频资料为证,请求法院支持我的合理要求。
补充上诉意见:外墙损失有待评估,需要对方修复或者支付相关费用。我还有一部分隐性的损失,如果需要也可以做评估。隐性损失是之前有一个学生租了我的房子,现在出现这种情况也无法对外出租了,给我造成了房租的损失。出现漏水后房屋内的物品需要搬出来了,请了搬家公司,这也是一部分支出。我的一些物品沤坏了,一些坏的东西扔了,可以忽略不计。
任某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程序违法,上诉人赵某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赵某萍的全部上诉请求,发回重审。
任某东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883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山东中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10页提出了以下鉴定意见:“涉案的邹城市建设路**室内墙渗水受损原因有:1.……落水管包裹在外墙保温层中且未做有效防水,且落水管老化,接头处有渗漏,……落水管处外墙砂浆层渗水受潮发黑是导致涉案103室内墙渗水受损主要原因。2.二层203室、三层303室有空调排水管直接打孔插入落水管,未做密封,……发现有大量水从二层、三层空调排水管接入口处流出沿落水管进入外墙保温层内,加剧了103室内墙渗漏。3.案涉103室在落水管旁外墙有空调管道口未穿套管且洞口未填充、洞口周边亦未做防水密封处理,不排除有水进入使内墙渗水受损。4.案涉5号楼建设年代较久且103室位于一层易产生地面及墙面返潮现象;受潮严重部位有废弃的原暖气管道接口且此处楼板亦存在严重的受潮发霉现象,不排除此处原暖气管道漏水造成内墙面及楼底面渗水受损。”5.物业公司多年疏于对于建筑物安全及相关住户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其相应的侵权责任难以免除,当然依法属于适格被告。综上所述,103室内墙渗水主要是103室、二层203、三层303室及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二层203、三层303室及物业公司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都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是,一审判决第三页倒数第五行:“庭审后,经本院向原告赵某萍释明是否追加案涉房屋同一单元二层203室业主、三层303室业主及物业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赵某萍表示不再追加”,虽然法院在庭审之后,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案涉房屋二层203业主、三层303业主及物业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但是原告表示不再追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属于“连带的不可分的共同侵权,且责任难以区分大小和比例”,并且,原告本人也对于损害结果具有相应过错,故,包括原告和二楼、三楼当事人、物业公司均是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不是非必须共同诉讼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当事人不申请追加,法院也应该以职权追加。因此,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本案原告尽管不同意追加,但不影响法院依职权追加。故,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第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程序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7页第一行明确载明:“……四层将厨房排水管直接接入该落水管(现已抽出排水管不再使用),……现已抽出排水管不再使用”表明:至少在原告起诉前2024年物业到现场查看时,就从外面看是没有拔掉,但,在2022年“统一外墙保温时被施工方将室内厨房的向外排水的落水管破坏而没有修复,并且自此后没有人居住使用”,故,上诉人从2022年施工时起至今已经不存在侵权状态和客观事实。既然在上诉人申请鉴定过程中,鉴定部门已经明确认可了至少是在鉴定的时候,上诉人已经将自家的水管拔出,不存在任某东可能侵害被上诉人权益的事实。也就是说,至迟在鉴定的时候厨房排水管已经抽出,从鉴定之后更不存在,故,不能推断作为四楼的上诉人一直在对被上诉人进行持续侵权,因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至于鉴定之前什么时候开始把那个四楼上的水管儿拔出的,详见当事人庭审笔录的第7页的证人证言陈述)。2.案涉房屋受潮范围仅在房屋东北角半米左右,《价格评估意见书》第8页价格评估明细表显示,墙面铲除34.3平方米,墙面修复34.3平方米,山东永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按照全部墙面评估价格5057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以半米范围内计算墙面铲除、修复的价格。
第三,原审对原、被告责任分担错误。关于责任分担,本案原告先申请鉴定花费3000元,被告后申请鉴定花费1万元,但是双方花费13000元,原审按原、被告三七比例分担责任,存在明显错误。案涉103室内墙渗水主要是由于5号楼建设年代较久,103室位于一层地面、墙面容易返潮,废弃的原暖气管道处受潮发霉,落水管包裹在外墙保温层中且未做有效防水,且落水管老化,接头处有渗漏,落水管处外墙砂浆层渗水受潮发黑是导致涉案103室内墙渗水受损主要原因(即103室自身的过错应当是本案至少超过50%以上的责任),同时二层203、三层303室及物业公司均有过错。上述五个主体的过错,构成共同且不可分割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条“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各侵权主体的过错可区分,应按原因力比例分担责任;若难以明确具体比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五条“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应推定包括103室、203室、303室、403室及物业公司在内的五方承担同等责任,各承担20%的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仅将本案当事人即责任主体限定为原、被告,遗漏了二层203室、三层303室及物业公司等责任主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认定事实错误,且责任分担的实体处理亦不符合前述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赵某萍辩称:任某东的上诉不属实,任某东是主要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任某东上诉状中陈述的二楼、三楼问题没有证据证明,任某东想将物业牵扯进来分担他的损失没有依据。如果任某东起诉二楼、三楼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另案起诉,不应在本案提出。本案中我没有提出追加被告,任某东没有权利追加别人作为被告。
赵某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赔偿赵某萍房屋维修及装修费用5000元;2.恢复外墙设计达到社区改造的标准;3.诉讼费由任某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萍系邹城市某小区**的业主,任某东系邹城市某小区**室的业主,双方系同一小区单元邻居。2024年10月,赵某萍发现其房屋落水管渗水,导致其家中墙壁出现发霉情况,其怀疑系任某东私自将厨房污水管道接入落水管上导致落水管渗水,遂向小区物业即山东创元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反映落水管渗水问题:“位于邹城市南宫房小区,前期小区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已将落水管改造,**的业主私自将厨房污水管道接入落水管上,导致落水管渗水,其家墙壁出现长毛现象,现物业公司反映未果,请处理并回复来电人”。山东创元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宫房物业所2024年11月26日出具的《社情民意服务中心群众反映事项办理单》中问题描述记载“……2024年11月20日15:11:28,邹城市回复:‘非常感谢您对邹城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邹城市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老旧小区改造时,已按照设计要求及现场情况,进行合理设置落水管;该处落水管系用户私自将厨房管道接入落水管,并未进行更换;不在老旧小区改造处理范围。下步,邹城将持续提高政府工作服务效能,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更优美的生活环境。邹城已安排专人为您服务。感谢您的来电,再见!’赵某萍女士再次来电反映:其表示当时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时,应统一进行更换落水管道,对于施工方因住户接水管不更换落水管道不认可,请处理并回复来电人……”。后经物业公司协调未果,赵某萍遂诉至一审法院,酿成本案诉讼。
诉讼过程中,赵某萍申请对其房屋内渗水造成的损失及房屋重新装修费用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委托山东永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出具(2025)鲁0883法鉴字3**号价格评估意见书,评估结果为“确定赵某萍与任某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房屋内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及重新装修费用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格如下:¥5057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伍拾柒元整)”。赵某萍为此支付了鉴定评估费3000元。
诉讼过程中,任某东申请对案涉邹城市某小区**室内墙渗水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山东中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5年7月22日出具2025-ZKSF-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的邹城市某小区**室内墙渗水受损原因有:1.涉案的5号楼3单元落水管包裹在外墙保温层中且未做有效防水,且落水管老化,接头处有渗漏,现场对保温层局部剔凿打开发现落水管处外墙砂浆层渗水受潮发黑是导致涉案103室内墙渗水受损主要原因。2.二层203室、三层303室有空调排水管直接打孔插入落水管,未做密封,四层403室将厨房排水管接入该落水管,经四层排水测试,发现有大量水从二层、三层空调排水管接入口处流出沿落水管进入外墙保温层内,加剧了103室内墙渗漏。3.涉案103室内在落水管旁外墙有空调管道口未穿套管且洞口未填充、洞口周边亦未做防水密封处理,不排除有水进入使内墙渗水受损。4.涉案5号楼建设年代较久且103室位于一层易产生地面及墙面返潮现象;受潮严重部位有废弃的原暖气管道接口且此处楼板亦存在严重的受潮发霉现象,不排除此处原暖气管道漏水造成内墙面及楼底面渗水受损。”任某东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0000元。
庭审后,经一审法院向赵某萍释明是否追加案涉房屋同一单元二层203室业主、三层303室业主及物业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赵某萍表示不再追加。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任某东申请对案涉邹城市某小区**室内墙渗水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的邹城市某小区**室内墙渗水受损原因有:1.涉案的单元落水管包裹在外墙保温层中且未做有效防水,且落水管老化,接头处有渗漏,现场对保温层局部剔凿打开发现落水管处外墙砂浆层渗水受潮发黑是导致涉案103室内墙渗水受损主要原因。2.二层203室、三层303室有空调排水管直接打孔插入落水管,未做密封,四层403室将厨房排水管接入该落水管,经四层排水测试,发现有大量水从二层、三层空调排水管接入口处流出沿落水管进入外墙保温层内,加剧了103室内墙渗漏。3.涉案103室内在落水管旁外墙有空调管道口未穿套管且洞口未填充、洞口周边亦未做防水密封处理,不排除有水进入使内墙渗水受损。4.涉案5号楼建设年代较久且103室位于一层易产生地面及墙面返潮现象;受潮严重部位有废弃的原暖气管道接口且此处楼板亦存在严重的受潮发霉现象,不排除此处原暖气管道漏水造成内墙面及楼底面渗水受损”,根据上述鉴定结果,可以认定任某东将厨房排水管接入落水管导致落水管漏水的行为与赵某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任某东应当预见到自己将厨房排水管接入落水管可能引发的漏水后果,但其仍然实施了改造行为,并且在山东创元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宫房物业所2024年11月26日出具的《社情民意服务中心群众反映事项办理单》中问题描述记载“该处落水管系用户私自将厨房管道接入落水管,并未进行更换;不在老旧小区改造处理范围”,由此可以认定任某东对该单元老旧落水管无法更换存在较大主观过错,但考虑到该鉴定结果中也明确还存在其他导致漏水的因素,故综合本案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任某东对赵某萍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540元(5057元×70%)。另外,关于鉴定费,赵某萍交纳的鉴定费3000元,应按照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由任某东负担2100元(3000元×70%);任某东交纳的鉴定费10000元,应按照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由任某东负担7000元(10000元×70%),剩余鉴定费3000元进行抵扣后,赵某萍应向任某东支付鉴定费900元。综上,任某东应向赵某萍支付损失2640元(损失3540元-赵某萍应给付任某东的鉴定费900元)。
关于赵某萍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本案涉及到的建筑物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现赵某萍个人要求任某东对案涉房屋外墙恢复原状,其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任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萍赔偿因本案漏水造成的损失及重新装修费用2640元;二、驳回赵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任某东负担。
二审中,赵某萍提交下雨天房间空调管的视频一份,证明我的空调管道虽然没有做密封,但是不是因为下雨天自然因素造成我的房间潮湿。
任某东提交照片4份。证明:1.利民城投公司外墙保温改造造成的空调眼没有改造好,造成从空调眼向室内流水;2.赵某萍乱搭乱建造成的。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第5页最下面右侧图片可证实空调眼上方没有流水痕迹,空调眼下方有流水痕迹,所以外墙保温改造也是造成上诉人房屋潮湿的主要原因。
经质证,任某东认为,对视频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赵某萍自认空调管道未做密封,这也是外墙保温改造时遗留的问题,该视频无法证明上诉人房间潮湿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对于任某东提交的照片,赵某萍质证认为,任某东提交的照片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照片中是任某东拍摄的别人的照片,和我的空调管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萍、任某东提供的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于赵某萍提交的视频,仅能反映雨天空调管道口无明显自然渗水,但并不能排除鉴定意见中载明的“其他渗水因素”,亦不能证明任某东系唯一侵权主体;对于任某东提交的照片,照片中未标注拍摄对象、时间、地点,无法确认系案涉房屋及周边环境,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外墙保温改造系案涉房屋渗水的主要原因。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程序是否合法;二、一审对于任某东应向赵某萍支付的维修费、鉴定费数额的认定和处理是否适当;三、赵某萍主张的漏水管及保温层的修复问题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任某东上诉主张,案涉二层203室业主、三层303室业主及物业公司系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在向赵某萍释明后,因其不同意追加,即未依职权予以追加,程序严重违法。本院认为,一审程序并无不当。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案系因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赵某萍作为受损方,选择向直接侵害人任某东主张权利,是行使其诉权的体现。根据山东中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涉案房屋内墙渗水受损系由包括落水管自身老化、保温层及防水缺陷、203室及303室空调排水接入、任某东厨房排水接入、103室自身管道口未密封、建筑年代久及位置易返潮等多种因素间接结合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各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而是可以根据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责任的按份责任。各责任主体之间不必然具有不可分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203室、303室业主及物业公司并非本案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次,一审法院在庭审后已就追加上述主体为共同被告的问题向原告赵某萍进行了释明。赵某萍作为权利人,明确表示不予追加,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并无不当。任某东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对于任某东应向赵某萍支付的维修费、鉴定费数额的认定和处理是否适当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得当,具体理由如下:1.关于维修费数额的认定。一审法院根据赵某萍的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山东永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就案涉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及重新装修费用进行评估。该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任某东虽上诉主张损失范围仅限于房屋东北角半米,评估公司按34.3平方米墙面进行评估不当,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该鉴定评估结论。该评估明细表载明了评估的范围和依据,一审法院将其作为确定损失数额的依据,并无不妥。任某东的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责任比例及鉴定费分担的认定。山东中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导致案涉房屋渗水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任某东将厨房排水管接入单元楼共用落水管的行为,是加剧内墙渗漏的原因之一。一审依据该鉴定意见,结合任某东私自接入管道的主观过错,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房屋自身条件、他人行为等)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酌情确定由任某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比例与其过错程度及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基本相适应,并无不当。关于鉴定费,一审法院根据责任比例,确定由任某东承担其自行申请鉴定所支付费用10000元的70%(即7000元),并承担赵某萍所支付鉴定费3000元的70%(即2100元),二者相抵后赵某萍需向任某东支付鉴定费900元的结论,进而最终确定任某东应赔偿赵某萍的总额为2640元。该计算方式与责任认定结果相吻合,处理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赵某萍主张的漏水管及保温层的修复问题应否支持。案涉建筑物的外墙、落水管等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外墙、落水管的维修、管理、处分权利属于该栋建筑全体业主共同享有。赵某萍作为单个业主,直接诉请另一业主任某东对共有部分恢复原状,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该共有部分的修复问题,应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或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解决。一审判决驳回赵某萍该项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赵某萍提出的包括租金损失、搬家费、物品损失等隐性损失的问题,系其在一审诉讼请求之外于二审中提出,属于新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赵某萍、任某东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任某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阿梅
审判员张婕
审判员盛兆林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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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翟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