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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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某操与王某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鲁0883民初3392号原告:步某操,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东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0883民初3392号

原告:步某操,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东,男,1994年8月10日,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8319********。

原告步某操与被告王某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步某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某操诉称: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5200元及逾期利息(以25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4年3月份至2024年5月份,被告承包祥生未来城一期、万豪悦府、东海院子等小区部分业主的装饰装修工作,原告为其提供劳务,从事拆除墙体、地面、保温层、清运垃圾等工作。被告未给原告劳务费,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步某操2024年3、4、5月份工人拆除劳务工资252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结清还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劳务费,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起诉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2000元,尚欠23200元,对应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劳务费数额为23200元。

被告王某东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提供墙体拆除、垃圾清运等劳务。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于2024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步某操2024年3、4、5月份工人拆除劳务工资252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结清还完。王某东370883199408****”。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2000元,尚欠23200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按照其出具的《欠条》确认的数额及日期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未依约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劳务费232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步某操支付劳务费23200元及逾期利息(以232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步某操负担17元,被告王某东负担1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司雪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楠

书 记 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