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发布时间:2023.03.25
阅读量:16 次

济宁军盛民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邹城市郭里镇人民政府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3)鲁0881行初26号原告济宁军盛民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杨桥村面粉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7RW18Q。法定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行初26号

原告济宁军盛民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杨桥村面粉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7RW18Q。

法定代表人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东,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郭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邹城市郭里镇郭里大街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83004326489K。

法定代表人李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旭,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宁军盛民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市郭里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军盛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国东、被告郭里镇政府的负责人徐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旭、武翠平到庭参加诉讼。

2023年3月24日,原告济宁军盛民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邹城市郭里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军盛民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宁军盛民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波

审判员席蕾

人民陪审员晋怀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孔洋洋

书记员郑铄权'